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54:45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7月9日以粤工商〔2007〕19号发布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防止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及合法农资商品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经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报告,对其销售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与前款规定检验报告所指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禁止重新上市销售;重新上市销售的,经销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重新入市首批化肥、农药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化肥、农药商品实施为期2年的重点监督抽查。对原质量问题轻微的,列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向监测名单,每年抽查1-2次;对原质量问题严重的,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每年抽查2次以上。

  第五条 化肥、农药商品销售企业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商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销售企业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告知退换和追回商品。

  第六条 化肥、农药商品的行业协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经销化肥、农药商品的企业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实施自律管理的化肥、农药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消费者和有关组织的投诉、举报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 化肥、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质量合格证以及证明其来源的票证,并留存备查。

  第八条 销售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经销的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情况,建立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台账,经营台账及进货凭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重新上市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有关煤炭企业: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8〕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加快煤炭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和《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
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及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增强紧迫感,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加大实施再就业工程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二、要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各煤炭企业要继续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要求,将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按月报送国家煤炭工业局调度中心。
三、为了解、掌握中共中央10号文件及国有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国有煤炭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指导,国家煤炭工业局将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贸(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国家电力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下发后,各地正在抓紧贯彻落实,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最近召开的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务院
领导同志进一步提出:“从7月份起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8月份行业统筹整体移交地方管理;9月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每一位下岗职工领到基本生活费”。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1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保证上述三项任务的按期完成,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增强紧迫感
中央10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经贸委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逐项落实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明确责任。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充分领会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
志讲话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头等大事,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抽调专职人员抓紧贯彻落实。
二、抓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
在贯彻中央10号文件中,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当前,要集中精力督促、指导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组建、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确保在8月份,个别难度较大的地方不超
过9月份,完成下岗职工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任务。
要指导企业认真学习中央10号文件,认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建立中心的有关政策。不仅要把中心尽快建立起来,而且要使中心规范运行,保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下岗职工都要进中心。要调控好职工下岗的节奏,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
关系,掌握好改革的力度。
要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挥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职能。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都要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要帮助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时与劳动力市场、街道和社区做好再就业的衔接工作,形成再就业服务网络,使中心的下岗职工“
稳进快出”。
三、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规范运行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加强对中心运行的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由企业(含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建立的,对企业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中心的组织机构要健全,规章制度要完善,专职人员要落实。要选派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中心管理工作。企业领导班子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制定下岗分流计划和方案,严格按照下岗程序操作。要及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下岗计划和方案,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三)下岗职工进入中心,首先要与中心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仍未再就业的,中心要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同时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四)要明确中心的资金来源,理顺资金渠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中心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按规定由政府或企业承担,不得从拨付给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中支出。
(五)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接受就业指导,积极与劳动力市场和街道社区建立横向联系,形成条块结合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
按照中央确定的“三三制”原则,企业要千方百计地筹集、落实应承担的经费。确有困难的,企业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除当地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外,对无故拖欠中心经费的企业,经贸委要及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积极协调、督促中心落实政府财政、社会应承担的经费。对于确实无力承担费用的特困企业,经贸委要帮助落实由同级财政负责保底的资金。中央和省属企业参加地市失业保险,并能够按时交缴保险费的,当地要负责筹集社会应承担的经费。出现问题时,当
地经贸委要与有关部门主动协调,帮助落实。
五、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与再就业计划要同步实施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和纺织行业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要继续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
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地经贸委在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时,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把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结构结合起来,兼并破产计划与职工再就业计划要同时编制,同时上报,同步审核,同步实施。再就业计划不完善的,兼并破产
计划不受理、不审批,再就业计划落实不好的,银行不予核销呆坏账。
六、制订政策措施,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各地经贸委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政策,并协调中心与社区的联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渠道。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现有条件,兴办各类小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
密集型产业,发展服务业和其他第三产业,支持发展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各地经贸委要在减少行政性收费、争取银行贷款、利用企业现有场地设施等方面为下岗职工创造必要的再就业条件。
七、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转变下岗职工就业观念
当前,各地经贸委要指导企业把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放在转变职工就业观念上来。企业党组织要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理解,国家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历史时期,这种调整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困难,但是符合广大职工的长期利益。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都在关
心下岗职工,下岗职工自己一定要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这种调整,适应正在形成的市场就业新机制。企业要执行国家规定,不要安排双职工同时下岗,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对特困下岗职工,企业要采取特殊政
策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企业领导,特别是困难企业领导要廉洁自律,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八、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主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做好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工作。发现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不落实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原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国家局,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方案和统一部署,认真做好
移交工作。在移交过程中,有关国家局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工作上的困难,调配熟悉这项工作的人员,对移交工作负责到底,不能因移交影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
各地经贸委在贯彻中央10号文件中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为了保证中央10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国家经贸委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检查。各地经贸委和委管国家局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企业贯彻中央10号文件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1998年9月22日
巴西自然人满16岁但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他们经双方父母批准可以结婚。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直系姻亲、同父同母等关系的兄弟姐妹不得成婚。

在巴西自称处于贫困状态的自然人,婚姻资格的授予、登记和第一次发放证书都免收印花税、其他税金和费用。

当事人在法官面前表达他们缔结婚锁的意愿且法官宣布他们结婚之时,婚姻成立。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已经缔结世俗婚姻的,则宗教婚姻的民事登记无效。

结婚之前必须申请婚姻资格。待婚双方须提交出生证明、两个成年证人提供不存在结婚障碍的证词和结婚人的婚姻状态。资格授予由民事登记官完成,经检察院的庭讯后由法官认可。当地官员在待婚双方的辖区内张贴资格授予的告示,张贴期限为15天。婚姻资格授予的有效期为90天。

在有效期内,缔约人向当局提出申请,由当局主持仪式确认结婚。结婚仪式在登记处所在地公开举行,大门要敞开,至少有两个证人在场。主持仪式的登记官宣布:“基于双方刚刚在我面前表达的愿结为夫妻的意愿,我以法律的名义宣布你们已结婚。”

婚姻因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一方知道涉及另一方的身份、荣誉和名誉的事情,无法忍受与之继续共同生活的;不知道他方在婚前所犯的罪行,使夫妻生活无法忍受的;一方不知道他方在婚前有不可治愈的身体缺陷,或严重的可遗传疾病,它们可能给配偶或后代的健康带来危险的;一方不知道他方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法忍受与之继续共同生活的。

夫妻的住所由双方选择,但是为了承担公职、开业或重大的个人利益的需要,他们可以离开此婚姻住所。

夫妻的任一方认为他方严重违背婚姻义务造成共同生活不能忍受,共同生活停止已超过1年且不可能恢复,婚后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病达2年使共同生活不可能,法院可以判决他们别居。判决别居可导致人身别居和财产分割。

60岁以上的人在婚姻中采取分别财产制。

夫妻一方无需他方授权可实施为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的借贷,夫妻双方偿还此类债务负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