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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06:54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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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待遇问题,1974年1月17日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74)卫计字第691号、(74)财事字第7号检发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中已作了规定,现重申如下: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以上及城市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应列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之内。企业、事业基层工会的脱产人员,以及工会基层组织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则不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之内。



197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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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8〕1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和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镇(区)政府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区)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属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与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主管行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开展本部门及主管行业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镇(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建立、完善、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四)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加强防火措施,并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七)建立本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装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本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能力;
(三)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四)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制定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三)对村(居)民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组织群众或专兼职消防队伍扑救火灾,并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与市属各职能部门、各镇(区)政府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镇(区)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市属各职能部门和各镇(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对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市直单位、镇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所属镇(区)政府及市属职能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通知

农业部 人事部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通知
农业部 人事部
农企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人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乡镇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实现乡镇企业“十五”发展目标,国家鼓励各类人才向乡镇企业合理流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促进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重要意义。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战略抉择,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条成功之路。但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才缺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壮大乡镇企业的人才队伍,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以支撑乡镇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任职。上述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手续。
三、鼓励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乡镇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代为办理计划申报、发接收函等有关手续。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免除见习期,工资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自定。
四、非城镇户口、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与到国有单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可申请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农转非等手续。乡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负责提供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等待遇。
五、乡镇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招聘、兼职等形式引进。对于应聘人员的子女入学等生活问题,当地有关部门要予以妥善解决。乡镇企业急需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非本地人才,应聘后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辞职、辞退人员到乡镇企业重新就业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实行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培养人才与引进人才相结合,迅速壮大乡镇企业的人才队伍,以满足乡镇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地方各级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共同努力为乡镇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保护人才的环境和机制,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00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