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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52:04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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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等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
行分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地方调整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不变。实行包干办法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除经批准处理陈化粮外,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坚持封闭运行。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实行包干办法后,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售粮的措施,适当降低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售粮后再给予适当奖励,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坐享超储补贴,但费用补贴标准的整体水平不能减少。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利息补贴要及时足额用于支付农业发展银行利息。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结算。
(三)实行包干后,地方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包干如有超支由地方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可用于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老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但不得挪作他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方案
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实行总额包干。包干总额的计算依据为:
(一)超储库存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8粮食年度超储库存最高3个月的平均数为包干基数。
(二)超储补贴标准。利息根据超储库存包干基数和当期利率据实计算,费用按原粮每年每斤3分钱计算。
(三)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1998年实际建立的省级储备粮油数量和利息、费用补贴标准计算。
(四)对部分地区1998年受灾减产,影响库存等特殊因素予以适当照顾。
(五)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包干的补助资金,按国务院批准的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财政筹资比例计算。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中陈化粮的处理。由于陈化粮数量和处理数量、价差损失目前均难以核定,因此,处理的差价损失补助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地方自营出口粮食亏损用超储库存1年所需利息费用补贴的,已包含在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总额内。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地方自营玉米出口亏损补贴标准超过超储库存1年所需利息费用的部分,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另外筹集资金解决。
五、中央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按季均衡拨付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自筹配套资金也必须按季足额拨付到专户。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将本季度应拨付的粮食超储补贴和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购销企业。
六、对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按原政策规定据实清算。财政部门对粮食购销企业仍按原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实际超储库存据实补贴,欠拨的补贴资金要尽快拨补到位。
七、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专户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不变。实行包干办法后,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仍要继续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继续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地方财政仍需按现行比例配套资金,地方配套不足的,中央财政通过扣款强制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按时上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月报。针对目前某些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滞留、欠拨过多的情况,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
八、实行包干办法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粮食购销企业扩大销售的办法,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监管,监督企业如实反映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监督企业严格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如实核算成本、费用,防止多转或少转成本、费用等短期行为,扩大亏损或潜亏挂账。
九、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依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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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7〕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民银行就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加强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2007年以来,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国发〔2007〕15号文件,对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提出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力气、下真功夫,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发〔2007〕15号文件和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合理控制信贷增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企业结构的监测分析,根据货币信贷增长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风险提示,引导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和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要加强对辖区产业结构的研究,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辖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三、严格管理,突出重点,切实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加强信贷管理。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掌握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形势分析会等平台,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指导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二)着重支持技术创新和改造。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研究有关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各政策性银行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各商业银行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三)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推动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改善节能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发挥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

四、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提高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效率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辖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工作机制。配合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为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和相互间在支持节能环保领域发展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加强沟通,相互学习,共同改进和完善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7号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漂白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干辣椒。使用漂白剂处理干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