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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12:46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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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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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是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快递业发展迅速,加之现在网络的便利,很多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物物配送,可以说快递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自己指不定就是快递的受用者。但是,自从2011年相继出现的快递包裹爆炸事件,给人们往日对快递的信赖实用感无疑添了层层的阴霾,利用快递实施相关的犯罪活动等事件逐渐引发了人们对快递业发展的关注,故快递实名制也随之成为了街头巷议的热点话题。据京华时报报道,“2012年2月24日,圆通快递公司首次宣布,对首次寄件、路边寄件的人,要验视包裹内物品,同时可能还得出具身份证,否则可不予邮寄”。从“法律人”的角度观之,我们会做何思考?

  思考一:快递实名制会侵犯邮寄者的隐私权吗?有何救济措施?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010年7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其属于民事权益的的范畴,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快递公司要求实施邮寄实名制,其出发点当然无疑是为消费者考虑,将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隐患。通常,邮寄者在邮寄包裹时,一般会应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将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邮寄货品名称等信息,快递工作人员一般不会主动要求用户填写身份证信息及核对身份信息。有些消费者可能会担心,若将包括自己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在内的具体信息一应俱全地透漏给快递公司,自己无疑是“自报家门”,后果不堪设想,发生类似“人肉搜索”事件的“按图索骥”将会变得更为容易。仅仅因为自己偶尔地享受下日常生活中快递的便利,而使自己因身份信息被泄露带来一系列的困扰,从成本角度考量,至少是不理智的。因此,消费者的上述担心不无道理的,有关信息的不当泄露和使用可能会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在推出实名制这一举措时,定会有一系列的跟进步骤来规范操作,即使真的出现上文中所述的情形,依据我国有关的民事法律亦可应对。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当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若是快递公司将用户的相关信息泄露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用户可以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单位有过错的也可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思考二:快递实名制能从根源上遏制类似“包裹炸弹”事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吗?

  根据哲学上的发展律可知,任何事物的发展无不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快递等相关的业务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我国的快递事业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以前并非没有类似犯罪事件的发生,只是近几年随着网购的兴起及全民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对快递问题的关注度日渐高涨。任何犯罪的发生都与其现实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换言之,现实的社会环境可能会为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人们已经习惯了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凡事讲究效率,加之频繁的社会资源配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快递服务亲睐有加。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中国,有关的法律制度未能及时跟进,导致在快递这一领域出现了很多法律漏洞,快递相关的行为规范目前主要还是靠行业自律。在利益的熏染下,有些好事者便乘机钻了空子,以至于最后猖獗到触犯刑律。不得不承认,实行快递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不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但是,从目前来看,实名制实行的范围很有限,其仍属于行业自律性质,是“可为”而非“必为”,其在现实中的实施可能会“流于形式”。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难题,“好的制度可能会让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可能会让好人成为坏人”,紧靠个别的自律行为很难发力,还需法律等相关制度及时跟进。

  思考之三:快递实名制的实施对现有相关的社会秩序的影响?

  任何一项制度从实施到真正能有效地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需要经历一段磨合的过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快递实名制的推广应用会对该领域带来怎样的影响?

  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实施实名制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会因此投入大量的检验设备,因为验证实名的缘由,可能会暂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换取安全的秩序和利益相关方的生命财产权。企业存在之首要目的即是追逐利益,在现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自身的利益追逐之间必然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冲突,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依据现代公司法的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应当以肩负起社会责任作为其存在的价值之一,而不仅仅是追逐自身利益。在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里,此点显得尤其难能可贵。故有关公司方应积极地完善相关跟进措施,确保快递实名制不流于形式。在具体的实施阶段,同时要协调好内部员工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更要使一线的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到此举的重要意义。

  对于消费者来说,此举在给消费者带来安全保障的同时可能也会产生诸如泄露隐私等问题,故要审慎对待。作为消费者,我们有选择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协商价格、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受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在进行快递交易时,必要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多长个记性,多留份心眼。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快递实名制的出现可能会与我们每个社会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也不妨多一份理性。同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的制度性规范,及时将快递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解决好,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有力的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总行外汇/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业务,加速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速度,特制定本清算办法。
第一条 凡在清算中心已开立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以利于外汇/人民币交易清算的正常进行。
开户的具体办法:
(1)分行向清算中心开立的人民币帐户行划入人民币头寸;
(2)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
(3)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
以上即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 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了人民币帐户。
第三条 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也应同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农业银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 各分行接到本办法须将在上述地方开立的帐户行名称、行号、户名、帐号加盖业务公章邮寄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 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
第六条 为保证总行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业务相应的人民币和外汇头寸。
第七条 各分行要求卖汇时,应在清算中心存有相应币种的等额外汇方予办理。
第八条 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不足而要委托总行买汇时,总行可逐笔全额或部分垫付相应的人民币;清算中心将按资金处的垫付人民币资金水单,贷记有关分行的人民币帐户;垫付到期时,清算中心按资金处的有关指示,主动借记该分行的人民币帐户。
第九条 各分行与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往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系统内往来利率计付。
第十条 总行原则上不允许分行人民币帐户透支,如发生透支(3天之内,不计收罚息),第四天将按累计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包含前3天罚息)。分行的存款利息由清算中心按季贷记分行人民币帐户,分行的透支罚息由清算中心主动借记分行人民币帐户。
第十一条 总行规定人民币记帐符号为01,英文缩写为CNY。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用SWIFT报文(参加SWIFT系统的分行须用SWIFT发报)或加押电传方式,向清算中心发送人民币付款指示。
第十三条 各分行在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项下业务的流程:总行国际部资金处收到分行要求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的电传指示,按市场汇率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手续,并向各发生外汇/人民币交易的分行发送确认电传;清算中心凭资金处的外汇/人民币买卖成交水单记帐,并按注明的起息日起息,然后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有关分行。
第十四条 人民币款项的汇出:各分行根据自身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情况,向清算中心发出加押汇划指示(参加SWIFT系统的分行须用SWIFT发报),清算中心对各分行在每一营业日(每周一至每周五)11∶00以前发至清算中心的人民币付款指示或汇转指示,在分行
备有足额头寸的情况下于当日按有关手续办理记帐,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分行。
第十五条 人民币款项的汇入:清算中心在每一营业日16∶00以前收到人民币帐户行通知收妥的进帐单后,于当日贷记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帐户,并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分行。
第十六条 人民币款项的境内划转业务:此业务是指在清算中心开立了人民币帐户的分行之间进行的人民币资金的划拨,资金的汇出行应在每一营业日16∶00以前用SWIFT或加押电传向清算中心发出汇划指示,清算中心均以当日为起息日,将人民币资金从汇出行人民币帐户划入汇入行的人民币帐户中,业务终了由清算中心分别向汇出行和汇入行发送借贷记对帐单。
第十七条 外汇/人民币交易及人民币汇划业务的本外币头寸管理、帐户及帐户行情况、帐务处理、借贷记通知可向清算中心查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农银发〔1994〕年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