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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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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民用航空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 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 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 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 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 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 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 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 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 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 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 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 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 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 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 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 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 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 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 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 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 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 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 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 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 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 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 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 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 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 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民航使用的标准按使用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包括保障人体健康、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及其他生产安全的标准;保证维修质量、产品质量、运输质量和民用机场及设施建设质量的标准;重要的民航基础标准;民航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航空医学、航空食品卫生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三条 制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国家利益和旅客、货主或其他用户等的正当权益,保护环境;
(二) 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标准应当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
(三) 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 已有国家标准的不重复制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 各相关标准之间相互配套,同级标准之间相互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1)和《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企业标准的编写可以参照上述标准。
第十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航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包括:
(一) 民航的基础、信息、通用类标准;
(二) 有关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的技术和服务类标准;
(三) 飞行技术、飞行安全和飞行保障类标准;
(四)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类标准;
(五) 空中交通管制和服务类标准;
(六) 民用机场及设施类标准;
(七) 民航专用产品类标准、物质保障类标准;
(八) 民航活动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劳动与劳动安全类标准;
(九) 民航安全保卫技术、装备、设施建设类标准;
(十) 《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MH/T 0004) 中的其他标准项目。
第十六条 民航企业可以根据民航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民航企业内部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企业标准代号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一般由标准起草单位组织起草小组,根据民航总局标准制定立项通知的要求,按期完成标准制定任务。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标准,应当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并监督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审查,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报批。
行业标准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审查,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审批、编号、发布、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应当适时委托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复审。
经复审的标准,其确认、更改、修订、废止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按 《民航标准编写规定》 (MH/T 0001~0003)审批、发布。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实施,民航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在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操作、生产和检验。  对于有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标准是一种建议性和指导性标准,鼓励有关各方在其规定范围内参照执行。
民航总局规定应当执行、有关责任人自愿采用或者作为合同约定内容的推荐性标准,有关各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标准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标准的解释单位咨询,重大问题应当向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实施标准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纳入本单位的建设、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三条 开发民航新产品和新服务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设计、定型和定量时,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
民航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应当符合标准化的要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咨询,听取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标准化计划、经费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民航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计划应当根据民航发展总体目标及 《民航标准体系表》 (MH/T 0004),在技术和生产条件许可的基础上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标准制定计划及企业标准体系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并对建立企业质量保障体系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经费,按国家及民航总局有关标准经费的管理规定,由以下三个渠道解决:
(一)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标准补助费;
(二) 民航总局划拨标准制定费;
(三) 标准制定单位自筹。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经费,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由以下两个渠道解决:
(一) 民航总局划拨标准制定费;
(二) 标准制定单位自筹。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经费,由企业自筹。
企业自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经费,可列入研制费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经费的划拨和管理,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和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选择并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一) 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掌握有关的标准化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外语水平;
(四)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为科技成果,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奖项。
第三十三条 民航各部门、单位、个人因违反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事故的,及标准化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90年6月21日发布的《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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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5〕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5]13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05]152号),市政府决定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代收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1、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2、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二、代收标准
  1、6万吨以下(含6万吨)井型的一次性缴纳100万元;
  2、6万吨以上井型的一次性缴纳150万元。
  三、缴交时限
  1、现有证照齐全的煤矿于2005年10月30日前缴交;
  2、新开的证照齐全煤矿于办妥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缴交。
  未按时足额缴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使用范围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
  1、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
  2、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煤矿安全事故的医疗救助;
  4、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职工的理赔;
  5、煤矿安全事故抢险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资金管理
  1、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有权属于上缴的煤矿,谁缴谁用。
  2、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代收代管、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使用审批
  1、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系应急保证资金,非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不得动用。
  2、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由该煤矿根据应急需要,申报需用金额(可分次申报),市属煤矿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若实际使用金额超过上缴金额,超额部分由煤矿自行解决,并应于事故处理结束后二个月内按标准重新缴交风险抵押金;若实际使用未达上缴的数额,已使用部分应于事故处理后二个月内补缴。
  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用于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
  八、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至该矿闭坑之日止,闭坑后30日内由原代收部门如数全额退回。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今后国家、省有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4日


商务部关于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建发[2006]4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为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目标
  “双百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构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拓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路子。
  2006年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主要内容:一是重点改造10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务部将会同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选择100家左右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加强物流配送、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交易大厅、仓储及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而发挥标准化市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带动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创新,设施完善,优化服务,规范经营。二是着力培育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选择100家左右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村流通合作组织,重点推动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规模化、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及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超市+基地”、“超市+农村流通合作组织”、“超市+批发市场”、“超市+社会化物流中心”等方式。
  “双百市场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从200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以及重点市场、重点企业示范带动,完成全国一半左右(约20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使农产品流通成本明显降低,流通环节损耗大幅减少;全国约3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经超市销售农产品的比例达到30%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
  二、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重点支持方向
  第一,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以及内外贸一体化的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
  第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商务部印发的标准,建设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以及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
  第三,引导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鼓励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冷链系统。
  第五,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开展农商对接项目。
  三、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加强统筹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特点,研究制定“双百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双百市场工程”发展思路、目标、重点、配套政策措施等。要搞好地区布局和项目落实工作,搞好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协调,搞好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
  (二)公开透明,择优推荐
  1、关于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各地推荐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3)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其中,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东部地区在2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东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4)各地推荐的市场应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评分结果需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东部地区应侧重推荐软硬件设施相对完善、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可以有效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市场,综合评分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应侧重推荐具有明显区域特色、软硬件建设具备一定基础的市场,综合评分在120分左右。
  申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二是《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见附件1);三是市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四是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五是当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2、关于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
  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元以上。(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4)农村流通合作组织运作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带动种(养)农户在2000户以上,对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二是《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见附件3);三是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原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四是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是原件的,应加盖企业财务章);五是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书;六是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实施方案。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及上述条件认真进行审核,向商务部择优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2006年推荐市场不超过5家(其中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不超过2家),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所有推荐名单应提前在网上公示。
  (三)按时申报,扎实推进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06年4月30日前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下同)报送“双百市场工程”实施规划、《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及《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商务部在5月底前办理完相关核准事宜。
  各地要根据商务部确定的市场和企业名单,精心组织落实有关项目。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要建立对“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动态跟踪、定期评估和信息上报制度。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向商务部报送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建议,促使“双百市场工程”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四、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保障措施
  “双百市场工程”是商务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像推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抓早抓实。要努力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确保2006年“双百市场工程”起好步、开好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商务部对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具体扶持政策及有关信息服务系统,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1、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
     2、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
     3、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
     4、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汇总表



                 商 务 部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