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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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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经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公安、通信、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组织演习。
第六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的类别、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应有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九条 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人民防空的重要经济目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定。
对重要经济目标,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设防城市必须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底层面积修建;新建9层以下(含9层)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
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 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
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其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的改变,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时,优先安排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建设急需、开发利用效益明显的项目;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偿收入,应当用于发展人民防空事业。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新建高度在20米以上的建筑物与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高度在20米以下的建筑物与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防倒塌措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畅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其开发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建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源、电路、频率,供电、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予以保障。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的场地、空间,使用水、电等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统一组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地(场、所)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到相关的机关团体、居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疏散地区建设,发展疏散地区经济。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可与民兵训练同时进行,训练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群众防空组织人员在训练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特殊设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其他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编制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各类企业、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费用,必须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按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不补偿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八)挤占、截留或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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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0-11-07

教学[2000]15号


  招收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教育交流的重要渠道。现将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管理,各招生学校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含各级领导、招办干部、导师及命题、制卷人员)应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了解对港澳台政策,熟悉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间进行招生工作。
  二、要认真编印好对港澳台的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校的特色,以使港澳台人士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的情况,利于他们选择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
  三、各招生单位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可与各报名点沟通情况,必要时应及时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请示报告,以保持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对港澳台招生政策的统一性,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声誉。
  四、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均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转交。各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报考点。
  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学校要多录取一些港澳台学生。入学后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使他们时时感到祖国的温暖。

  附件:一、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二、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三、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四、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信袋样式(略)

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奖学金研究生。教育部在20所大学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专项单列。设奖学金的学校有: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
  l、文科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每学年1.8-3.0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学年2.2-3.4万元人民币;
  2、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可上浮10%一30%;
  3、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可上浮50%一100%。
  非全日制自费生收费由学校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予以折算收取。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生活补助费。.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住宿、教材等费用由招生学校按规定收取。各项收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港元、澳元,交纳港元、澳元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计价收费。
  招生学校须根据上述标准和原则,将本校确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也应对招收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所提供奖学金金额及教育部所设奖学金金额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儡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学校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高等学校,经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

  五、教育部委托承办港、澳、台考生报考事宜的报考点

  广州: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黄烈波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郑玮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 联系人:文光政
    地址: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lO)68912285。
  澳门: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联系人:姚伟英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E-Mail:unescomc@macau.efm.net
  上述四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学校简介
  为了使香港、澳门及台湾人士对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以利报考,招生学校应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
  1、学校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港、澳、台生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学校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招生学校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迳寄我部委托承办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四个报考点(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点不少于5套)。

  (二)报名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点将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根据统一编制的招生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生成的考生报考顺序,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于规定时间把考生报考材料及考生报考情况表寄送有关院校。
  招生学校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同意准考字样并加盖学校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对不同意准考的考生,应将原因通知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学校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虑到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均到所报考的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招生学校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报名及录取情况统计表按规定的时间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三)命题和印发试卷
  1、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博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笔试科目每科考三小时d每科满分为100分。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
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各招生学校应保证命题质量,要认真审核与校对,不得有差错,对社会科学的考题内容应特别注意不出政治问题。
  外国语考试的试题样式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国语统一命题试题样式一致,实行题卷分离。考生只能在答题纸上作答,写在试题纸上无效。
  2、各校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必须保证试题的印刷质量。
  3、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试题由招生单位用三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通信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格式见附件四)写明报名点编号、考生姓名、学校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学校名称、考生姓名、报考点编号。
  大信封:招生学校将本校各考生的中信封及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一份装入同一个大信封。
  在北京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寄往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试题接收人:文光政。
  在广东、香港、澳门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到广东省高校招生办,试题接收人:黄烈波。香港、澳门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送至。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各招生学校务必严格按上述要求及招生工作进程表规定的时间将试题寄出。

  (四)初试
  由报考点负责组织。艺术类学校的考试由本校自行组织。

  (五)复试
  初试合格的考生复试与否及复试的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及报名点。复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学校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复试地点可在校本部,也可在广州、深圳或对学校和考生均便利的地方,费用双方自理。

  (六)录取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对报考公费全日制、自费全日制、自费兼读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录取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录取名单分别报教育部高校
学生司及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各校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其报考点。同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申请教育部研究生奖学金,并且入学考试成绩优秀的,由学校提出意见后将名单及考试成绩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育部进行评审后,由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再由学校通知考生本人。

  七、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工作由学校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四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校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
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学校的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人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录取名单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2001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3.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研究生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给奖学金: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三)报名时间
  200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报考地点
  1.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2.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3.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lO)68912285
  4.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报考费为500港元。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
费。
  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迅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按所报考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到校参加考试。

  (六)填报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2.报考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部在下列学校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三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均为笔试。笔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
  初试合格者,复试与否及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广州市: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北京: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澳门:由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安排。
  时间:2001年4月21日至22日。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
  时间:2001年5月31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录取学校函寄考生本人。获教育部奖学金的通知书也由录取学校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录取学校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2001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负责单位
完成期限

准备
印刷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材料,寄各报名点
招生院校
11月20日

宣传报道招生消息
各报考点
11月25日

报名
组织报名
各报考点
12月1日-31日

将报名情况汇总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办
各报考点
1月10日

将考生报名材料、准考考生情况表寄有关招生院校
各报考点
1月10日

将审核后的<准考考生情况表>寄回有关报考点
招生院校
1月20日

给考生寄发准考证
各报考点
2月5日

命题

考试

评卷
命题、印刷试题并密封,用机要寄试题给有关报考点(香港、澳门考点试题寄广东招办,不得直接寄到香港、澳门考点)
招生院校
3月15日

组织初试
各报考点
4月21日-22日

密封试卷用机要寄给招生院校(香港、澳门考点的试卷由广东招办寄)
北京广州报考点
4月30日

将考试情况报教育部高校学校司和港澳台办
各报考点
4月30日

评卷
招生院校
5月10日

将复试的地点、时间电告考生及其报考点
招生院校
5月15日

组织考生复试
招生院校
5月31日

录取
将录取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校司、港澳台办、各校所在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
招生院校
6月10日

发录取通知书给考生
招生院校
6月20日

将教育部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通知有关招生院校
教育部
7月10日

组织新生入学
招生院校
9月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张德江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焕宁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德刚  教育部部长助理

杜占元  科技部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李盛霖  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丕民  广电总局副局长

杨树安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翟卫华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贺军科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 鸣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戴洪生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