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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1:37:19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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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人事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1994年4月14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

鉴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人员现行工种补贴标准偏低,在演出和日常排练中体力消耗较大,为保证这部分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艺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包括: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下同)、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人员。
第二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能正常参加排练、演出的人员。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舞蹈、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专业工作的人员,从停止此项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条 特殊工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 特殊工种补贴按月发放,可采取随工资发放、实物和包伙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特殊工种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按规定标准核拨,专款专用。补贴标准是否分档次,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多少,由文化部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随财务决算上报特殊工种补贴的使用情况和享受特殊工种补贴人员的增减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文化部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关于在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试行工种补贴的通知》(〔81〕文艺二字第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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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共26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共26处)

  江苏省

  三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

  方岩风景名胜区

  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

  太极洞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

  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

  青云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

  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

  龟峰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林虑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

  广东省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湖光岩风景名胜区

  重庆市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四川省

  白龙湖风景名胜区

  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龙门山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

  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

  九洞天风景名胜区

  九龙洞风景名胜区

  黎平侗乡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

  普者黑风景名胜区

  阿庐风景名胜区

  陕西省

  合阳洽川风景名胜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9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我区各类所有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培育中小企业特别是培育战略支撑产业和骨干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
第三条 享受激励的企业高管是指个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额,下同)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下人员:
(一)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监或享受高管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级负责人;
(三)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以上人员,包括副职。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收入库地的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高管所在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激励。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激励企业高管的资金最高可达到该高管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以高管所在企业的年缴税额增长率、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四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比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20%、30%、20%、30%。
第六条 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一)企业年缴税额(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查补税款,下同)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9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二)企业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当年新吸纳8名(含8名)到15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当年新吸纳15名(含15名)到3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75%;
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含30名)以上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三)企业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10%(含10%)到20%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20%(含20%)到30%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到40%的,激励比例为9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40%(含40%)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四)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含10%)到15%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含15%)到20%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含20%)到25%的,激励比例为9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5%(含25%)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凡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其高管均可申请激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高管申请激励资金的,在年度结束后8个月内由所在企业集中向个人所得税入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递交相关部门审核签章的《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激励资金申请表》及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有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及投资额证明;企业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及新购生产经营性设备购进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与新吸纳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的审核职责:
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税额以及企业高管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及投资额。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本年度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的人数、企业当年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及企业为新吸纳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个人所得税税收入库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负责审核企业各项指标达标情况及高管应获得的激励资金数额,并拨付激励资金。
各部门自收到企业递交《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激励资金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高管所在企业有偷税、超标排污、重大安全事故、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以及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处罚过的,不得申请激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及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审核意见(证明)或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及规定,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同时自治区、各地(市)、县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企业高管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