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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6 19:11:47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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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和公告。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六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国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查: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给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把好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等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调查笔录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并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扣证期间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的执法资格认证与证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认证与证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99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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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12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集中统一(多层住宅)安置,不搞宅基置换。

第四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共分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2 .二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3 .三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无圈梁,无构造柱,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二)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全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松木檩椽,木制屋面板,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一玻一纱松木门窗,木板、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杂木或松木门窗,纤维板席纸顶棚,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砖或水泥地面,门窗以松木为主,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地面或三合土地面,瓦屋面,松杂木门窗,席纸顶棚。

(四)简易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简易房屋标准为 240 砖墙,砖地面,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2 .二级简易房屋标准为碎砖墙或干垒墙,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第五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原则上按砖土木一级评定;土木结构的房屋原则上按砖土木二级评定。

第六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第七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第八条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以折旧率测算后的价格为最终补偿标准。

第九条  为了增强补偿评估的可操作性,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中档和普通三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600 × 600 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4 .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中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下的半瓷砖、无抛光全瓷砖、水磨石等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 106 涂料墙面、油漆墙裙;

3 .天棚。阴角装木或石膏压条, 106 涂料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条  各装饰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每平方米 220 元;

(二)二等(中档装饰)每平方米 160 元;

(三)三等(普通装饰)每平方米 100 元。

第十一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装饰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10 %。

第十二条 装饰补偿标准按装饰房屋的实用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 25 %,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有线电视。依照市广电网络公司现行价执行;

(二)土暖气。每套补助 500 元(含暖气片);

(三)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 240 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 400 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 480 元;

(四)砖围墙。 120 砖墙每延米 20 元, 240 砖墙每延米 40 元;

(五)土围墙。每延米 10 - 20 元;

(六)砖混猪舍。每平方米 30 - 50 元;

(七)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厂房、仓库、宿办、住宅等用房以及租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搬家、临时安置等费用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部职能转变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部职能转变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8月5日你厅《关于建设部门职能转变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省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我部陆续收到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办发〔1998〕86号《建设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涉及职能转变
的相关问题,现对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建设部“三定方案”中第(三)项转变的职能,第2条:“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1.所谓科技成果评审的“具体工作”,主要是指随着鉴定、评估、评审、评议等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改革的逐步深入,科技成果评审工作将逐步推向社会、推向市场。鉴于现在国家在成果鉴定、评审等方面的改革还处在探索阶段,目前科技司原则上将计划外项目评审交给中介机构(如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对计划内项目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外项目仍由部里组织鉴定、验收。
2.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主要是指建设部每年发布推广项目,并选择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此项工作,目前从国家科技部到各行业管理部门都在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科技产业化的形成。具体作法是,每年由部里发文征集项目,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做具
体工作。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分类、整理等,科技司组织并主持专家评审,最后建设部发文公布,委托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开展推广项目统计等工作。
二、建设部“三定方案”中第(三)项转变的职能,第3条:“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关于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建设部各有关业务司局和行业协会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一致,分工负责,分三年逐步转移到位。具体办法正在拟订中,将另行通知。
三、建设部“三定方案”中第(三)项转变的职能,第5条:“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这里所指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上各项工作所涉及的法规性文件的调研;汇总具体编制项目的制订、修订计划初稿,组织制订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工作;提出报批稿审核意见;完成报批前的准备工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初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等。这些具体工作将委托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有关标准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造价工程师培训工作)承担。
为便于与建设部的工作协调,建议各地工程造价管理站仍保留相应的政府职能。
四、建设部“三定方案”中第(三)项转变的职能,第6条:“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目前由建设部发放许可证的产品有:电梯、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建筑扣件、燃气热水器、建筑门窗、幕墙。这些产品的许可证今后将逐步改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
对于拟转移的职能,建设部将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具备条件的先交、全交,尚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最迟要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工作。各有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要尽快加强自身建设,以更好地承担起政府转移的职能和任务。



19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