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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缓刑的适用/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15:39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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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缓刑的适用

田永东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规定看,适用缓刑的基本条是:第一,必须是刑罚在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须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第三,必须不是反革命犯罪和累犯;第四,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实践中对判处缓刑罪犯的“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主要掌握如下原则:
  一、从犯罪的动机、目的看是否还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一般地说,动机、目的决定着犯罪分子犯什么性质的罪,罪大还是罪小,罪重还是罪轻;决定着犯罪的手段、情节、危害程度;决定着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二、从犯罪的地位、作用看是否还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在共同犯罪中,对各罪犯的地位、作用要做具体分析,分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处地位是否重要,是否起决定性作用;分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对于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明显处于从属地位,作用又不大的罪犯,又符合适用缓刑基本条件的,应当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三、从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有检举立功、坦白自首、投案等方面考虑是否还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刑法规定的悔罪表现不是抽象的,也不应该随心所欲地、笼统地认定悔罪表现好坏。我们认定悔罪表现应该以客观事实反映出的行为表现为依据。从实践中看,主要看罪犯犯罪之后有否投案自首,有否检举立功,有否彻底交待罪行,有否对罪行的正确认识。一般地来说,犯罪之后就后悔了,就恐惧了,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相信党的政策,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得到从宽处理。这样的罪犯比较容易改造,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在考虑适用缓刑上,除掌握以上三条外,我们还注意掌握下列因素:一是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对伤害罪,除情节恶劣的外,凡达成经济赔偿协议的,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治疗需要,给国家减轻负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一般可考虑判缓刑。二是要把执法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如在“通告”期间投案自首的经济和刑事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基本条件,一般都判缓刑,以体现党和政府说话是算数的,从而分化瓦解罪犯。
  另外,适用缓刑有利于专群结合,改造罪犯,我们应该很好地运用这一规定。一是对判处缓刑的罪犯,从总的比例上看仍要严格控制。二是判处缓刑一定要经过审判委员会严格把关。三是要搞好对缓刑罪犯的延伸教育。我们判处缓刑的罪犯,有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帮教条件,也必须有办事处、派出所、居民委的帮教措施正式材料,保证缓刑罪犯有人帮教,有人控制,否则一律不能判缓刑。同时定期回访,召开缓刑罪犯汇报会,帮助单位制定帮教措施等等,使缓刑罪犯改好率不断提高。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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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

  为指导和规范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申报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

  (二)整车企业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具备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集成和控制能力,具有相应的设计开发环境和持续开发能力;已建立与本项目实施相适应的关键零部件供应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三)动力电池、驱动电机企业须通过ISO9001和ISO/TS 16949质量体系认证,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研发、制造、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力。

  (四)电池企业对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电池单体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安时,拥有动力电池核心技术及电池单体的知识产权,并已实现规模化装车应用且表现出良好性能。

  二、申报项目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

  到2015年以前,全新平台的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混合动力驱动模式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优于乘用车第三阶段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不少于30%;纯电动商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在纯电驱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具备规模化应用条件。所有车辆必须加装远程信息诊断系统进行车辆安全状态的监控。

  由整车企业牵头,联合电池、电机等零部件企业及有关研发单位共同申报,电池、电机零部件配套企业分别不超过2家。鼓励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

  (二)动力电池项目

  到2015年以前,形成5亿安时动力电池年生产能力,隔膜产品和制造装备批量化应用。动力电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检测,2015年电池单体的能量密度达到180Wh/kg以上(模块能量密度达到150Wh/kg以上),成本低于2元/Wh,循环寿命超过2000次或日历寿命达到10年。

  由电池企业牵头,联合有关材料企业及研发单位共同申报。正负极、隔膜材料、生产装备企业分别不超过2家。

  三、有关程序及要求

  申报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按相关要求编制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见附1和附2),并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若干支持项目并批复实施方案。

  申报材料(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光盘)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科技部高新司。

  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11月5日(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收到日期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沈瑞钢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8552977
  电子邮箱:nengyuanchu@126.com

  苏怀山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13
  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李宏刚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电话:(010)58881535
  电子邮箱:cleancar@most.cn

  附件1. 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整车项目申报书(格式)
   2. 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动力电池项目申报书(格式)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4859160.html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6日
  

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法律适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桂林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有重要的比例,而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也屡见不鲜,它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不容置疑,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育问题难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识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笔者近年来审理的数十起该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认为要审理好此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和法律适用。
一、严格界定离与不离的标准
该类案件由于在审理时,被告既未到庭答辩,又不能提供证据,法官难于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综合双方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的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扩大事实,甚至还编造一些不属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而另一方称其下落不明提出离婚,还有的夫妻为躲避计划外生育罚款,在女方怀孕期间外出,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所以对该案件的审理更要严格审查,其离婚目的的真实性,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开庭前应向原告释明举证夫妻感情确破裂的证据,如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应以法判决准予离婚,或原告有其他证据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亦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以上证据,应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对于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不同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该类案件开庭后不要急于下判,庭后还要找被告询问其对离婚子女财产的意见,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尽可能调解以调解方式结案,如调解不成,要结合双方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离与不离。
二、子女抚养要妥善处理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由谁来抚养,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对下落不明的缺席离婚案件的审理,原告如果同意抚养子女就判决由原告抚养,如果原告不同意抚养应做调解工作,争取原告同意抚养,如果原告持意不同意抚养,也应 判决归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如果判决归被告抚养,也无法执行,判决等于一纸空文,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原告如果同意抚养子女并主张抚育费的,做原告工作让其放弃抚养费的主张,并告之等被告有下落时再另行主张抚养费,如果原告不同意放弃抚养费,执意主张此项请求的,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也不宜过高。
三、财产分割要慎重
由于被告不出庭,财产情况只能有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有些案件的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隐瞒,审判员更难以查明真象,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来判决,不但有原告的陈述更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做出判决。对下落不明的缺席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查明事实,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下判,否则不判,告之原告待有证据时可另案诉讼。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开庭后要找被告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询问,如果原、被告陈述的财产情况完全一致且没有争议的应做调解工作,争取在财产方面达成协议,如达不成协议再下判决也不迟,如果经询问 被 告 陈述的财产情况与原告的陈述不一致,争议较大,应告之被告按新的证据举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查后下判决以防止被告由于被告不出庭应诉,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或上访。
四、调解程序不可忽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既包括双方进行调解,又包括单方进行调解,对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庭前、庭中、庭后,要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动员其撤诉。如果原告不撤诉,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对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切不要急于做出离婚的判决,以防止矛盾的激化,庭后要传唤被告到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最大限度做和好工作,以和好方式结案,其次没有和好可能时,要力争以调离结案,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累诉,再次如果既不能和好,又不能以调离方式结案,别的途径无路可走,再做出判决也不迟,这样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增加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同时在执法中也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