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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人的民事能力/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3:51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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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人的民事能力

王海宏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法人自成这晨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尽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民事主体,具有民法中的“做人资格”,但人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即法人的“做事资格”会受到自身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简述如下:
  1.自身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是,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法人当然不能享有。
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公法人,万2其是机关法人的名誉权应受到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一样,法人的民事选择范围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代理人来为民事行为的。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进行各项民事行为的。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成立条件,并经由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虽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言进行民事活动。
  三、目的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
  就目的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企业法人的目的工业园对于法人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就此说,因对法人本质理解的差异,理由上还又有不同。基于法人实在说的权利限制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范围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目的范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一体构成限制。基于法人气缸说的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由于法人仅具权利能力,故目的民法人可能是患难夫妻于法人权利能力的了如指掌,。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考虑到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并非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因而该问题在我国相应地就可以转化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问题。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气缸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全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从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承担有限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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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年鉴”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中国年鉴”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注册商标“中国年鉴”被侵权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6类期刊、书籍上的“中国年鉴”商标,是新华通讯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05594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期刊、书籍属于特殊商品,其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仅以核准注册商标的文字及其特定组合形式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虽然包含“中国”、“年鉴”字词,但与“中国年鉴”注册商标特定的字体及组合形式有区别,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1998年1月13日

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国家体委、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体委,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红十字会,盲人聋哑人协会,工会,团委,火车头体协,银鹰体协,水利电力体协,各体育学院:
今年十月在天津举办了全国伤残人体育邀请赛。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168 名运动员参加了田径、游泳、乒乓球三个项目的比赛。这是我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伤残人运动会。
运动会期间召开了全国伤残人体育作者和伤残运动代表大会,明确了伤残人体育工作的方针、任务,成立了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长、卫生部顾问钱信忠同志担任协会主席。
伤残人体育是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动和组织伤残人锻炼身体,参加体育比赛,不仅可以增进身体健康,恢复增强肢体和内脏器官功能,而且可以扩大生活领域,丰富生活内容,增添生活乐趣,鼓舞他们增强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因此,开展伤残人体育
活动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加强领导,把伤残人体育进一步开展起来。
首先,要广泛宣传伤残人体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政府对伤残人的照顾和关怀,唤起各部门、各方面、以及整个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伤残人参加体育活动。
其次,要积极筹建地方和基层伤残人体育协会,把各方面的力量都组织起来,有计划地开展活动,组织比赛。明年拟举办全国伤残人运动会,各地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基础差,底子薄,一方面缺乏经验,另一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需要全社会各有关部门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以大力支持。各体育场、馆要为伤残人开展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比赛提供方便,尽可能优待伤残人参观比赛,有条件的地方应划出区域或设置
专门席位。
现将钱信忠、徐寅生、钟师统等同志的讲话,协会领导人名单,协会委员名单( 以上从略),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体育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盲人、聋哑人、截肢、截瘫、神经麻痹等伤残人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健康,提高技术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发挥专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为四化做贡献。经办伤残人的国际体育交往。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伤残公民,承认会章,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者,经所在基层单位、街道推荐,在当地协会登记,即为本会会员。热心从事伤残人体育工作的健全人,亦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2.对本会领导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开展对伤残人康复的研究和有关技术的学习;
4.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协会的全国组织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产生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执行大会决议。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3.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审查经费开支等;
4.修改章程。

第四章 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和伤残人较多的市、县、基层单位,建立地方和基层伤残人体育协会,设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各级伤残人体育协会,应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体育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协会的指导。地方伤残人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
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协会的职权是:
1.选举协会的委员会和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2.听取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确定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协会可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九条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所需经费,由政府资助;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个人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由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作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组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原则,增加条款,也可拟订当地的组织章程。



198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