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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贾玉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38:03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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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

贾玉亭 于泽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我院院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为民”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不断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自身建设发展的实际,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
  开展信息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资金和技术。我院在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运用政策,争取上级法院和财政的支持,采取自己拿一点、财政补一点、上级解决一点的办法,千方百计地解决资金难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信息化基础设备的购买、应用和维护。
  另外,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很多技术问题得不到解决,先进的设备无法应用,大大限制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院在2007年招录了两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信息化建设工作,并派出人员多次参加黑河中院、省高院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方法,使得技术和设备得以迅速应用。
  在2007年,院领导多次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去信息化建设工作比较突出的拜泉法院现场学习先进的应用技术和管理经验。
  此外,我院还多次在院内组织人员培训,由专业人员详细讲解流程管理系统的操作步骤,使得所有的审判员和书记员都掌握了流程管理软件、网络打印系统的应用方法,并实现了所有庭审的微机记录。全院现有计算机80余台,视频监控主机3台,流程管理服务器1台,激光打印机20余台,网络打印机1台,复印机2台,扫描仪3台,投影仪2台以及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交换设备若干台。2007年,院党组还制定了《北安市人民法院案件审执期限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为流程管理系统的成功应用提供了管理依据。

二、与时俱进、不懈努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我院早在多年前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始了基础网络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信息化系统已经初具规模,为全院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数字化工作平台。我院信息系统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组成:

1、基础局域网络系统

  基础网络是法院信息系统的根本,是最早建立起来的部分。通过交换机及网线,将各种终端联系起来,包括办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打印机等设备。基础网络为信息系统提供了良好的数据通道,使各种数字化信息能够快捷高效地达到目的地,使得各种高端系统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发挥效用。
  我院早在多年前就已建成基础网络,通过百兆交换机的互联,使院内所有庭科室的计算机实现互联访问。去年,通过VPN技术将两个派出法庭也与院内的局域网相连,实现数据通信,从而克服了派出法庭距离法院路程远、数据通信不利的难题。今年年初,又将新建成办公楼的局域网与旧有网络实现互联从而在本院形成了一个大型的局域网络,把所有的庭和科室都联系起来。

2、立案流程管理系统

  立案流程管理系统,即通过建立计算机局域网,逐步实现网上立案、办案、归档、查询,要通过计算机的管理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上运行,做到全程监督、动态管理。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定期对案件的各个节点进行自动检测,对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在审限、执限等期限到来前对案件的承办人由相关环节的领导自动发出催办通知书或督办令,自动警示,对未录入开庭信息、超审限、结案后未按期归档等案件实行“冻结”。通过流程监控,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准确和有利的依据,以此来强化法官的程序意识,控制诉讼程序,杜绝了超审限案件。
  我院的立案流程管理系统自运行以来,又经过去年的升级维护,已经在立案管理、审限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截止到2009年8月份,全院共立案41905件,审结3702件,超审限率为零。

3、电子法庭系统

  电子法庭系统是指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装备,通过扩展、眼神传统的审判法庭功能,适应新的庭审要求,达到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开的现代化审判。通过构建庭审数字影像网络系统,实现庭审实况的数字化采录、存储、查询、播放,为审判事后查证、研究、交流提供直观、详实的原始资料,提高审判指导的针对性,规范举证程序,提高举证的效率,增加电子证据举证的可视性,当庭采录的证据可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各类证据及案件卷宗数字化。
  通俗的讲,电子法庭系统就是对整个庭审过程实施全程录像录音,通过语音激励系统实现各路摄像的切换和采编,在庭审结束的同时,将视频文件会同庭审笔录的文本文件以及庭审相关信息一同刻录成光盘,以便事后查证、研究以及统计。

4、网络打印系统

  网络打印系统就是通过将新型网络打印机连接到局域网,并在局域网所有计算机上安装驱动,使所有原来使用各自小打印机的计算机都能直接驱动,实现网络打印。网络打印主要有集中打印、便于管理、降低成本、打印速度快等特点。
  我院自网络打印机使用后,所有内网计算机都能与网络打印机联机打印,打印速度快效果好,并且能够实现自动双面打印,节省了大量纸张。并逐步淘汰了多数的小打印机,节约了大量的维护经费。

5、视频监控系统

  今年上半年,我院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院内视频监控系统,在原有5个监控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2个监控点,基本覆盖了全院所有的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成不仅满足了我院提高公共安全级别的需要,还为审执工作提供了帮助,例如一次,某当事人不承认自己受到法院送达的文书,但没有想到送达过程已经被全程监控,当看到自己的录像后,不得不承认已近受到过文书。

三、纵观全局,信息化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经过了多年的建设,虽然我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其他法院相比,我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急待解决:由于经费紧张,有很多老旧的设备修要维修和更换。我院现有计算机80余台,而干警却有一百余人,并没有达到人手一台办公计算机的要求。并且在这80余台计算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专用的服务器和录像设备,并不能直接用于审判工作,而且其中有30余台属于5年以前配发的旧机器,不仅运行速度慢,而且经常出现故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数据丢失甚至失火事故。
  在新形势下,我院一定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发展,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把现代化的技术运用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为重点,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我院信息化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能力,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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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牧企业试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办法

财政部/农林部


关于农牧企业试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办法
财政部/农林部




为了有计划地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努力扭亏增盈,自一九七八年起,把现行农牧企业由收入退库的农闲建设支出,改为预算拨款的农牧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并相应调增上交利润或调减弥补亏损指标,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的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补助项目。农牧企业举办小型农田水利,可从农牧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中酌予补助。补助项目包括:场内的小型蓄水、灌溉、除涝、治碱、防洪、护田和打井设施,以及大面积平地改土等。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二、开支范围。应当用于农牧企业举办的小型农田水利所需要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小型设备购置费等。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产性开支。
三、资金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牧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指标,由农林部、财政部根据各地耕地面积、农田水利情况及国家财力可能提出分配数字,列入国家预算下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林)、财政部门逐级落实到各农牧企业。在执行中
,如有结余,留归企业,如有超支,企业应及早采取措施,自求平衡,国家不补。也不得在企业盈亏中列支。
四、使用原则。农牧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的使用,应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原则。对于水利条件差、增产潜力大、提供商品多、自力更生精神强的农牧企业,要优先安排。要补助一个,搞好一个,补助一批,搞好一批。首先要着眼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的配套、挖潜。要做到补助少
,见效快,收效大。
五、加强管理。农牧企业在使用农牧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时,应事先编制计划,报经上级农垦(农林)、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在执行中,要及时检查使用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处处精打细算,充分发挥资金效果。年终要总结财务管理经验,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上级农垦(农林)、
财政部门审批。
六、农牧企业试行本办法后,原来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列的“农闲建设支出”科目予以取消。企业搞小型农田水利用工所支付的工资,应列入生产成本。
七、本办法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林)、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农林部和财政部备案。



1978年2月1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厦设立地区总部,将厦门建设成区域性企业总部的基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外企业在厦地区总部,是指在厦门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境内外企业在厦门市设立的地区总部,符合所属行业以下全部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一、 制造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

  (4)母公司在厦门市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 金融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4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8000万美元;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入资本金,银行、保险机构不低于1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三、 工程、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咨询、监理等)、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1000万美元,会计、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500万美元。

  四、旅游和会展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万美元。

  五、物流和商贸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第四条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进行认定。

  第五条 在厦地区总部企业向市计委申请认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计委收到在厦地区总部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分别会同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为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可在鹭江道、湖滨北路外贸仓库段、金尚路北段、会展中心周边及岛外区域等本市统一规划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申请建设自用的办公楼,其申请地块经公示后,由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项目不能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

  第八条 由市政府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划出部份地块,以征地拆迁成本加配套费为挂牌底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商务办公楼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通过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必须按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以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低于3000元(不含室内装修)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立面要求及建设年限,按时完成建设。建成后不能对外销售、出租或分割抵押。

  第十条 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在厦形成的年度利润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补贴年限为五年。

  著名跨国公司、境内外较大金融机构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来厦设立地区总部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财政补贴比例和奖励资金额度由市、区政府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对市、区两级财政的贡献情况具体确定。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限用于企业在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

  一、中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可在厦办理因私护照;

  二、香港、澳门同胞可办理1至5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注;

  三、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四、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以下注册登记便利:

  一、支持外资企业地区总部在我市设立面向中国大陆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总部在我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三条 参照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促成区域外较大企业总部进驻厦门的个人和中介组织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实际到资的额度大小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