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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7:35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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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

龙城飞将


黄博士:

  仔细读过您的文章,感觉到您是在谈道德,不是在谈法律。觉得您似乎对东西方法律的主要精神不熟悉。

  从道德上讲,从法理上讲,或者从宗教的理念上讲,许霆无疑是是“有罪”的,但这个“罪”只是相当于宗教的“原罪”,老百姓道德观念中指错误的“罪”,而非刑事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处罚的罪行。

  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讲,我完全赞同你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某一行为,法律规定为罪,则判刑,不论人们如何同情。某一行为,若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不能定罪量刑,这是中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这一法律原则,是中国用了几十年,才从西方法律体系中学来的,真正写进中国的刑法是1997年。

  我同意你一个观点,就是许章润教授实际上是把民事方法与刑事问题搞混了。不应当用民事问题解决刑事问题,也不应当用刑事方法解决民事问题。

  当然,刑法还有个谦益性问题,即尽可能轻处罚,就不用重刑,尽可能民事解决,不用刑事方法。但这不同于我刚才讲的民事问题不同于刑事问题。

  刑法的谦益性,也体现在刑法中,有三种情况:其一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以罪论处。其二为,有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理。其三为刑法63条所言之在法定刑下用刑。

  您愿意与我在博客上讨论吗?我没有许章润教授那么有名气,但也是对许霆案件有相当长时间的关注,至少不会如许多专家那样说外行话。

  实际上,你并不真正了解中国人,您只是大官们的贵客,学者们的高朋,占中国85%的穷人您了解吗?

  当然,您的儿子受您的教育,道德很好,不可否认。但中国大多数人的道德也是很好的。即使是许霆,一时不能控制自己,也比那些经常接待你的高官当中的贪官们的道德要好得多。在中国,不贪如何能当得上官?有几个不贪的官?你在美国待久了,真正是不了解中国。美国大大小小的官靠选举,尤其基层的官,大家彼此了解,选举的公正性比较高,我看过一些介绍美国选举的书,尤其是林达的书给我印象很深。但中国,大大小小的官都得靠“安排”,即上级提拔。

  人家为什么要提拔你?一定是有某种好处。或者是利益的交换,或者是金钱的交易,或者是朋友的交情,或者是美色的交往。套用毛泽东的一句描述中国的官场就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提拔。

  如果你想响当当地说“我比你们更了解中国人”,那么,就请不要说那些空话,那些空话没人信的。就请随我来吧,到工人中,到农民中,到知识分子中,到基层中来,听听最基层的人民是如何想的,如何做的。

  毛泽东说过一句话: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换一个角度,卑贱者最高贵,高贵者最卑贱。

  你在博客中说:“我尊重?霆案那?孜环ü俚挠?夂妥钺崤?Q的智慧, 他???Ыo中??ㄔ悍?晒??南M?N??要鼓?钪С诌@些法官?律??, 才是真正的?槿嗣穹?眨≈???????。可?z的是大部份律???榱隋X, 出?人格良心, ?煞绞斟X, 全?o道德!?一些使中??姆?筛?唤∪? ?br>
  你说错了,你不了解中国。法官与律师,是猫鼠博弈。律师是为了钱,没错。难道法官不是为了钱吗?中国的法官可不同于美国的法官。

  你知道吗,律师向当事人收的钱通常会分为几份:一份给事务所,一份给当事人的领导回扣(如果案子是单位的话),一份给检察官或法官,一份作应酬费用,最后一份才是留给自己的。他和商人一样是在做生意,把前几种成本抛去后才是自己的。如果经营得好,律师才有得赚。事实上,在中国,赚大钱的“大律师”是极少的,就是那些与法院和检察院混得好的人。

  噢,还得减去税收。此外,他还得为自己缴社保费用。律师为别人打官司,实际上在有些律师事务所,新律师连自己的正常的社会保障也得自己来负责。他们和深圳的出租汽车司机的情况是一样的。

  看了你的几篇文章,总的感觉是,你站在中国少数的人立场,站在最多只占中国15%的人群的立场,指责大多数人。

  中国还有一半以上的人没有电脑,更多的人没条件上网,更更多的人没有碰巧进入的黄博士您的博客,不知道您这样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有偏见。如果他们有条件上网并且能够有有幸进入到您的博客,大部分人一定会与您的观点不同。

  您讲到,呼吁给许霆重判,是为了“使此案不好上?。上?再?了,法官可考?]用我的?意加多15年”。

  看来你是真的不懂法律,至少是不懂中国的法律。在我的印象中,上诉不加刑是现代各国普通适用的一条法治原则,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明确规定,这一条中国也是用了几十年从国外学来的。

  所以,总的对您的印象是:一、不懂法律;二、不懂中国人民,真正的中国人民,下层的中国人民,尽管他们文化水平低,有时很粗鲁,但他们如鲁迅所言,是真正的中国人民的脊梁。

  他们是劳动大军,却占有最少的社会财富。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却总是被仆人捉弄,被仆人盘剥。打仗他们去保卫祖国,令贪官污吏去轻歌曼舞地去享受。你去过那些血汗工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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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5.评估基准日表述正确。


6.评估依据列述全面、准确。


7.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包括评估时间、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等)表述清楚。


8.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陈述清楚,主要包括核实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陪同人员、内容及核实基本情况。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9.评估对象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史陈述清楚,包括时间、工作内容、成果等。


10.评估方法及参数的选取符合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并有选择理由的论述。所选择的评估方法或参数选取不在现行的评估准则及规定中的,陈述了依据和理由。引用其他成果的,要评述对该成果的采信程度,同时附有相关材料。


11.有开发利用方案合理性与否的评述,对开发利用方案涉及必要参数做出调整时,要做出说明。


12.评估结论明确。


13.评估报告书写格式符合现行评估准则及规定,附件、附表、附图齐全、清晰。


14.评估人员的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必须能胜任该评估项目。每位评估人员(评估师、其他专业人员)的自述材料附于报告之中,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教育背景,与矿产勘查、储量评审、矿山采矿、选矿、矿山设计、矿业经济研究有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时间、单位、参与的工作项目),矿业权评估实际工作经历;


(2)各类有关资格、职称;


(3)胜任的评估领域;


(4)在该评估项目中负责的部分;


(5)与所评估项目无任何可能导致评估失去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声明;


(6)签字。


四、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解释或补充。


对同一份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同一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被多次要求书面解释补充的,应予以记录。


五、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3),并在网上公布。


六、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意见(格式见附件4)汇总后,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的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的,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七、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月份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格式见附件5),直接网上备案,不出具备案证明。


八、评估管理机关要将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相关材料以及审查过程有关记录整理归档。


附件:1.《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格式


2.《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责任表》格式


3.《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格式


4.《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格式


5.《矿业权评估报告报送备案表》格式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 转范围与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流转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先评估,采用拍卖、招标的形式进行。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以转让、作价入股形式流转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采取互换、转让形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的,还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 联合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取得联营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资源的流转,由森林资源权利人自主决定:(一)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二)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林木。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流转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等,并附地形图;(三)流转用途、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四)林木采伐以及更新造林责任;(五)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六)资源管护责任、风险承担;(七)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资产存量及处理办法;(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备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八条 林地在流转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征收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流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森林资源流转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第四章 流转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1/3以上成员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评估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其他森林资源流转,流转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评估。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资产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前,须经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核查,并由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 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其流转行为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权属登记。

  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