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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直销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马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34:24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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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直邮行业客户信息的法律保护

马宁

当前,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已经不是一个高深莫测的名词,但很多企业对其的认识还停留在很初级的层级,比如在交易合同里拷贝一个格式条款,强迫员工签订一份很霸道的保密协议,或者纠纷发生后不周密的组织一场诉讼,笔者碰到过很多本可以采用更科学的方式为自己赢得权益的案例,深为其感到遗憾。在此以一个最近宣判的案例来举例说明,并总结若干建议供企业思考。
2006年11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直邮行业客户信息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因未能充分举证有关数据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败诉。看过判决,笔者回味良久,原告本可以在诉讼前甚至签订商业合同时做更充分的评估,设计更好的维权方案,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先总结若干法院的意见,供大家借鉴。
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直邮市场活动服务合同,为案外人的顾客招募活动提供近万条数据,数据范围为上海地区的时尚富有人群、社会精英。原告在所提供的数据中插入了少量种子数据,即虚拟的客户信息,由原告公司员工的地址及虚拟的客户名构成。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打印提供数据的信封标签,包括了姓名、性别、城市、地址、邮编等内容,打印的范围包括原告的种子数据。而后,原告的种子数据中的员工收到了被告的广告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意见:原告主张的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原告未就主张被告使用了其提供的近万条数据提供充分证据,仅提供了种子数据收到了被告广告函的证据。即使通过盖然性推断原则,也无法推断出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如此多数据的结论。此外,原告为检测目的而虚拟的数项数据,如果不能与其他真实数据共同使用,其本身也无商业价值,不能独立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有关数据信息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有关信息,与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将会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因此,上诉人对其主张的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及使用这些有关数据信息具有合法的依据。否则,上诉人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来看,无法反映上诉人是合法取得该有关数据信息的,也无法反映上诉人对于该有关数据信息的使用是经过有关公民的许可的。因此,上诉人关于要求保护其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的诉请,尚缺乏足够证据的支持。
原告失误之处:
(1)商业秘密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来说对原告要求严格,需要诉前做周密的诉讼风险分析,以选择合适的案由。实际上,本案原告也可以考虑从违约的角度或不正当竞争中的诚信原则来起诉被告,胜算更大。
(2)起诉前,原告可以选择不同的被告类型的公司分散风险。
律师点评:根据笔者的经验,经营信息的法律保护比技术秘密难度更大,因为经营信息的权属认定较为困难,被告往往以公知信息为由抗辩,而且取证较难,因此需要律师较早介入涉及合理的方案。本案原告并不是规模很大的企业,但仍然遇到了商业秘密的问题,可见商业秘密离企业并不遥远。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个较抽象的概念,很大程度上需要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量身定做保护方案,企业对此的误区往往是不重视事前预防,应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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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注意区分以下几个界限

田永东


  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往往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要注意区分以下几个界限:
  一、要把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区别
  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毕竟不同于有责任能力人的故意犯罪。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防卫人确实不知道侵害人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是精神病患者因而实施了防卫行为的,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如果是明知的,一般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对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则不同,实行防卫是国家鼓励支持的合法权利,可以直接实行正当防卫。
  二、要把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加以区别
  正当防卫是侵害者明显地实施不法侵害,而防卫人则明显地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互相打架斗殴、聚众械斗等行为,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处理这类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双方结束斗殴以后,一方出于报复,又重新主动侵害对方,而对方不愿再行斗殴,退避不予还手,但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确属被迫自卫反击的,不能再当作互殴案件对待。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过当,则应视为正当防卫。二是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不能单纯以行为人过去有无劣迹、当时是否携带凶器为划分界限,而必须以行为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为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把一些曾因打架斗殴被拘留过或者有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了防身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人所实行的正当防卫,误认为是“互殴”或者“寻衅械斗”。对于这类案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实事求是的全面分析。应当指出,任何公民包括犯过错误或者犯过罪的人,在其面临不法侵害时,同样享有正当防卫的合法权利。
  三、要把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故意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加以区别、
  正当防卫要制止的是有意识的不法侵害行为,即故意的行为。对过失犯罪行为不适用正当防卫。因为它是一种无意识发生的行为,只有在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以后,犯罪才能成立;过失犯罪一旦成立,危害行为也就已经结束,自然也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四、要把在实行正当防卫时,由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与故意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加以区别
  因事实认识错误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防卫人不具有非法伤害的故意,一般都是由于第三者的突然出现等客观原因,而使防卫人误认为是侵害者的同伙所致。对于这种因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解决。有过失的,按过失承担责任;没有过失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防卫人明知第三者(主要是指定侵害者的家属)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出于报复或者为迫使侵害者停止侵害而故意加害于第三者的,则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五、要把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加以区别
  所谓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是指负有某种特定职责的人员,执行合法的命令或者进行符合本人职务责任的行为。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一样,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同样都不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但是,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又不完全相同,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其主要区别:一是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而不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而履行职务的行为则不同。对于负有某种特定职务责任的人员来讲,它不仅是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而且主要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在必须履行职务的时候,放弃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负法律现任。二是正当防卫人必须以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为前提;而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则不要求以不法侵害为前提。当然,有的也会面临不法侵害,如人民警察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徒抢夺时,所实行的武力回击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属于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但有的则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是其职责的要求。如执勤哨兵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逃跑而鸣枪制止罪犯逃跑,或者在鸣枪警告后罪犯继续逃跑时,哨兵将罪犯枪击致伤或者死亡,这是合法的正当职务权力,也是应尽的义务,否则就是失职。因此,负有职务责任的人员,不能借口没有不法侵害而拒不执行应当履行的职务。
  六、要把所谓的“大义灭亲”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加以区别
  所谓的“大义灭亲”,是指父母兄弟等对自己亲属中的“不肖子弟”私自予以处死。某些地区把这类案件习惯统称为“大义灭亲”,有的还把它当作正当防卫处理。
  “大义灭亲”与正当防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我国刑法没有“大义灭亲”的规定。对于亲属中作恶多端的人,如果他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他的父母兄弟等亲属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否则,任何近亲属也无权以所谓“家法”擅自将其处死,而应当向有关机关告发,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私自将“不肖子弟”处死而不具备正当防卫条件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被杀的亲属确实是一贯为非作歹,经屡教不改的,或者是屡受其威胁迫害,经告发而又没有人管的,或者确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处理时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2005年11月7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2385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的请示》(中化肥[2005]48号)收悉。根据现行中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经审核,现将你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表中所列价格为带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为港口码头。价格构成包括:折人民币到岸价、保险费、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报关手续费、关税、合理损耗、散装化肥灌包费和你公司合理经营费用。




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表: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元/吨)

序号 品名 合同号 港口交货价格 备注
1 氯化钾 05MA11XB537MJK038 1779
2 氯化钾 05MA11XB537MJK437 1925
3 氯化钾 05MA11XB537MJK039 1865
4 氯化钾 05MA11XB537MJK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