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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BB上市途中充满非议/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15:26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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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BB上市途中充满非议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讲,上市是一个美丽的梦。据统计在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只占6%的比例,加之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这对于那些对资金如饥似渴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上市是遥不可及的梦想。那些善于探求的企业发现了另一条新的上市途径——美国的OTCBB,目前我国已经有70多家企业在该市场上市,但是赴美国的OTCBB上市却遭受了不少的非议。

非议一:赴美OTCBB上市就是骗局

这种说法广泛在民众中流传,非议的根源来自市场的不规范。一是一些有不良想法的公司或个人打着赴美OTCBB上市的幌子进行私募融资。他们并没有上市的打算,使那些参加私募的人,无法通过上市流通将自己的投资变现、增值,他们将私募到的资金也没有好好用于公司发展。他们是害群之马,让真正想赴美OTCBB上市的公司很受牵连,总被怀疑的眼光一致审视到该公司真正上市。

二是中介市场的不规范,OTCBB对国人来说很是新鲜的东西,其规则国内企业基本是不清楚的,因为语言障碍,信息的不通,市场上的中介鱼龙相浑。有的中介自己也不十分了解OTCBB规则,或者不是很负责任,只考虑自己如何尽快变现,而不为企业做长远考虑,更有不良用心的中介目的只是为了骗取中介费用,他们不惜对企业进行诱哄,那些想通过这种形式曲线上市的公司又被中介所伤害。
市场就怎么奇怪,有时劣币就是可以逐良币,使那些真正想通过OTCBB上市融资的公司只能慨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非议二:没有经过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是骗局

这种说法来自媒体记者的枉断,某民营股份公司正在运行赴美OTCBB上市事宜,某记者因为其他事情报道了此事,报道的题目竟然直接点明该公司上市是骗局,其依据是该公司没有在我国证券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我们体谅记者本身知识的限制,但是至少要有负责任的态度,要将问题研究清楚,这种上市形式是否需要审批,然后才考虑有没有审批,也不向企业求证,是不是确实在运作上市事宜,就简单地得出因为没有审批,所以一定是骗局的结论。著名的郎监管咸平先生有篇文章《海外买壳上市的骗局》,说的就是美国OTCBB。郎监管对OTCBB这种上市形式总体是批评的,但在文章中也坦诚:“因为不属于直接上市,因此,不必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又由于不是境内企业收购海外上市公司,因此不受到1993年以来的一系列规定的限制。”法律没有限制即是自由的,这是法律基本原理。还有的记者,仔细对照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认为这些赴美OTCBB上市的企业不具备上市条件,也是骗局。媒体直接影响公众的视线,引导舆论,所以记者是草率不得的,对新问题一定要研究明白,再去做判断,对自己说出去的每句话都要斟酌,任何不负责任的报道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议三:融资能力弱,升板路漫漫

这种说法来自专家的看法,专家说法比较隐讳,不明说但其内在意思是OTCBB不具备融资能力,不具有升板的可能性。融资能力弱那是相对而言,升板路漫漫,不等于不能升板。其实在OTCBB上市后有多种融资方式,分为两大方向:权益性融资和债券融资。权益性融资有新股增发、二级发售、远期凭证、资本私募等方式;债务性融资有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方式。比较常用的方式是新股增发和私募(PIPE)。我们不以国内非常成功的案例做例证,仅就OTCBB本身而言新股票增发比较容易取得承销商的支持并在市场上发售,通过增发新股一般能融到200—300万美金(有的说至少可以融500万美元),私募确实也并不容易,即使私募募集不到资金,就增发新股融到资金对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并不是小数字。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升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1、企业的净资产达到500万美元或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2、流通股达100万股;3、最低股价为4美元;4、股东超过 300人;5、有3个以上的做市商等。这些条件并不高,国内很多企业是可以达到的,而且升板的手续比IPO要简单快捷得多。如果企业的基础不错,完全是可以升板的,不能因为我国目前70多家在OTCBB上市的企业只有不到10家顺利升板而断然认定升板路漫漫,也十不负责任的。中国汽车系统买壳上市的成功就是很好的案例。专家们很有意思,也许他们一直为“大户人家”服务,不理解“小户人家”小富则安的心里,看不起几百万美元的融资,认为企业赴美OTCBB上市一定要升板,一厢情愿地替在OTCBB上市的小企业担忧升板问题。

OTCBB适合什么样的企业

主要是适合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收入、利润都还不太大,净资产也比较小,暂时不符合NASDAQ的IPO挂牌标准。但是企业有发展前景,很快可以达到NASDAQ的挂牌标准,所以它们可以先申请到OTCBB挂牌交易,等企业发展壮大后再申请转到NASDAQ/AMEX挂牌交易。如中国能源技术公司 (CESV.OB) 2004年6月30日在OTCBB借壳上市,2004年12月3日宣布申请转板NASDAQ市场,2005年8月4日,股价$9.25,市值达到$2.28亿。

另外一类是比较大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收入、利润比较好,净资产也比较大,基本符合NASDAQ的首发IPO初始挂牌标准,但考虑IPO的复杂程序、高昂费用、漫长时间、企业本身需要时间适应美国股市规定等因素,而宁愿选择先在OTCBB上市,再申请转板NASDAQ/AMEX。如湖北的中国汽车配件(CAAS)和天津天狮集团(TBGU.OB)就属于这一类。 湖北中国汽车配件(CAAS) 2003年3月OTCBB借壳上市,2004年8月顺利升板NASDAQ。

还有一类中小企业,他们有好的项目,却非常缺乏发展资金,他们也可以在OTCBB买壳上市后,通过增发新股等方式融到一些发展资金,有条件的话还可以PIPE募集资金。象微软一样先在OTCBB融到发展基金,把企业先发展起来再说,等企业做大了,在考虑升板,实现真正上市。

“成者英雄,败者骗子,看你的运气了。” 这是网上对我国目前OTCBB上市非常经典的评论。当然我们不能寄托运气,在纷乱的说法和诱惑中,只有擦亮自己的眼睛,利用自己的智慧去甑别。想在OTCBB上市的企业要甑别出好的中介,投资者则要甑别出真正想上市的企业。

作者:王律师,电话: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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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文人的谩骂与法律的蔑视
??评崔永元“怒打《手机》”的法律责任

林 晓 律师

在何东、崔永元所受专业教育中,应当不缺少对“文艺批评”的正确注解,它应当不包括对他人人格尊严的贬损、名誉损害和人身攻击等内容。因此,迄今为止,看过和没有看过电影《手机》和电视节目《实话实说》的人们,只要不经意间看到由何东炮制的“崔永元怒打《手机》:冯小刚创作初衷可疑” 一文,都会为他们的胆大妄为而心跳不已。“怒打《手机》”一文,不仅在曲解滥用文艺批评而使它继续下贱外,也在试图让冯小刚无地自容的同时,试探着法律的边缘。
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姓名、肖像、著作物、表演等是人格价值的各个侧面,现代各国无不通过各种专门立法对上述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也不例外。不过,尽管法律对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价值的保护有着严格规定,但在媒介形式多样化的现代社会,由印刷纸面、放送、网络等向私人领域渗透而给个体造成伤害的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媒体、新闻工作者在分不清是代表公众发言还是自言自语的时候,已将尊重他人人格的基本原则抛在脑后;他们在“文艺批评”的幌子下,利用把持的媒体优势,将对他人的私怨、贬损的言辞夹杂在重整山河的激昂文词中一起抛向读者或受众。不过,他们忘记了在肆无忌惮地摧毁他人尊严的同时,也向法律发出了挑战。
如果冯小刚面对突如其来的“怒打”只能忍气吞声“无所谓”,那么,当他细细品味并确知自己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的内涵时,他还能容忍何、崔二人的调戏吗?
本文无意激化崔永远与冯小刚间的矛盾,而是要籍此使那些昏然的媒体、新闻工作者们清醒,谨记自己的社会责任。也许在狂言之后,崔永元已略有醒悟,慌忙解释“怒打”只“是文艺批评,不是人身攻击”。但是,无论“怒打《手机》”一文居心为何,它给冯小刚造成的名誉损害已成事实。
所谓名誉,是有关人的品性、德行、声誉、信用等人格价值等来自社会的客观评价,而所谓名誉损害则是指使特定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有使特定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是构成名誉侵权的事实要件,而由于该行为是否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对该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则没有必要;只要产生了招致社会评价降低的危险性即已充足。
检点“怒打《手机》”一文,无需在此大段摘抄,尚能分清“的、地、得”用法的读者们不难看到,它在不时地抒发完对中国电影的愤懑之后,总要概括地加上对冯小刚个人的评价,它竭力让人相信冯小刚是一个愚蠢、不诚实、算计他人的“鸡贼”,也是一个“蘸着口水数钱”、“的、地、得”不分、毫无社会责任的人;该文通篇所要完成的就是要用揶揄的手法奚落、贬损冯小刚。也难怪有打抱不平者在网上郑重留言,建议“崔永元改称姚文元”。
任何人都可以对电影《手机》和电视节目《实话实说》不屑一顾,你也可以在内心中讨厌冯小刚或是厌恶崔永元;你可以公开发表言论对《手机》、《实话实说》作品本身指手画脚、说三道四,但是,你不可以公开发表言论以侮辱性的言辞贬损作品的主创者冯小刚或是崔永元,更不可以捏造事实对他人的人格进行诬蔑,即便他们是公众人物,这就是表现自由与名誉损害的分界。
假如崔永元感到冤屈被电影《手机》影射、精神和名誉受到伤害,他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理智的手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将是小说《手机》是不是“原型小说”、电影《手机》能否视为“原型作品”、是否构成对崔永元名誉权侵害的另一问题;那时,法庭将要解决的是现实人物与作品中人物同一性认定的难题。如果崔永元选择的是这条道路的话,他肯定能够赢得人们的同情,而不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但是,遗憾的是崔永元太过骄傲、何东捉刀代笔别有用心、北京青年周刊更是不知深浅。
事已至此,崔永元被电影《手机》影射的冤屈恐怕只能在与冯小刚对簿公堂时方能作为招术使用了。如果真有那么一天,崔永元肯定是“胜少败多”,而冯小刚则是“胜多败少”,因为,如今何东、崔永元、北京青年周刊对冯小刚的名誉损害是有目共睹的,他们无疑要承担“怒打《手机》”的法律责任,只要冯小刚愿意。



作者单位: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邮电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邮电部


邮电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统一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主管部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规定部机关各司(厅、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机构的设置和级别,核定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规定领导职数,并通过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促进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精干、高效和相对稳定。
第三条 机构编制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明确职责,减少层次。
第四条 应充分发挥已有行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作用,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包括临时机构)和扩大编制。新增任务时,凡是已有行政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以承担的,就不另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

第二章 机构序列
第五条 部机关机构实行二级制。司(厅、局)、处(室)。处室内原则上不设科。
第六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的级别及机构序列为:相当正局级、相当副局级、相当正处级、相当副处级、相当正科级和相当副科级六个规格。相当正局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正处级;相当副局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副处级;相当正处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正科级;相当副处级单位下设的中层机构为副科级。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级别规格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即:院(校、社、所、中心等)、处(室、系)、科。
第八条 在学院下设的分院和邮电科学研究院下设的副局级研究所,属各院建制。
第九条 邮电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各社团有关机构编制的事宜,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办公室归口联系和管理。

第三章 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第十条 部机关领导干部职数配备:
(一)司(厅、局)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配正职一名,副职一至二名,任务重、人数多的司(厅、局)可增设一名副职;根据部党组的决定,各司(厅、局)领导干部的具体职数是:办公厅、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可配一正三副;政策法规司、计划司、人事司、教育司、科学技术司、外事司、基本建设司、经营财务司、行政司配一正二副;通信司、劳动工资司、安全保卫司、老干部局配一正一副;监察局、审计局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配备;
(二)处(室)领导干部职数:每处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三)部机关党的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国家机关党工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共青团组织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共青团中央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会组织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上述编制均应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部的编制总额内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配备:
(一)单位领导职数:院校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执行;科研单位,编制在500人以内的配备三至四职,编制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超过五职;其他事业单位由部根据其编制和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二)处级干部职数:每处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各单位的处级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与一般工作人员一比三的比例确定职数总额,由各单位根据各处的业务繁简,自行统筹安排;院校系(所)级干部按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配备;
(三)科级干部职数:各科一般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科可增设一人;凡是设科的处级单位和部门,不设正副主任科员;
(四)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领导职务,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各单位必须在部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特殊情况必须超额配备领导职数的要报部审批,凡未经部批准,自行设立的领导职务和超过规定领导干部职数限额配备的干部,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
(一)院校按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科研单位人员比例原则确定为: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研究院(所),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5%,党政群机关和后勤服务人员比例应在职工总数的20%以下;以软科学研究为主的研究院(所),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党政群机关和后勤服务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应在20%以下;
(三)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比例由部根据职责任务具体确定。

第四章 机构编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必须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方为有效。部机关各业务主管司局未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不得在向部属单位下发的文件中提出对机构编制的专项要求。
非国务院授权主管机构编制的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的要求,只作参考,不能作为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的依据。
第十四条 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同其他有关管理相互配合,保证机构编制的严肃性。要严格按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在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额内,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和干部计划,核定工资总额,确定各类职务限额。各单位招聘、调配、吸收干部以及招收工人等均不得超出编制人数。(因工作需要,确需要接收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的,经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批准后,允许暂时超编接收,并应在该年度自然减员计划中予以核减)。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研、设计、出版、新闻等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收自支。对已实行自收自支、国家不再拨给事业费的事业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可适当放宽编制员额;对需要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员额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部属院校内的机构管理
(一)行政职能机构实行限额管理,机构限额标准为:二千名学生规模以下的院校不超过八个;二千零一名至三千名学生规模的院校八个至十个;三千零一名学生规模以上的院校十至十一个;
(二)教学机构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根据需要由单位提出方案,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监察、审计机构不占限额,其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应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四)行政职能处(室)内必须设科的,要力求精干,分工明确,其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由院校自行决定;
(五)院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参照国家教委(88)教技字0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党委系统机构设置力求精干;各部门内不设科;行政职能机构的党组织一般不配专职干部,确需配备专职干部的应从严掌握;党委系统(包括党办、组织、宣传、统战等)机构设置限额为:三千名学生以下规模的院校不超过三个部门;三千名学生规模以上的院校不超过四个部门;
(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团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配备干部;部在核定领导干部职数时,按规定列入各院校领导干部职数总额内。
第十七条 部属科研单位的机构管理
(一)职能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其机构限额标准为:三百人编制以下的设职能机构二至三个;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编制的设职能机构四至五个;五百零一人至一千人编制的设职能机构六至七个,千人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十个;
局级和副局级单位职能机构的名称为处,处级单位的职能机构名称为科;
(二)各单位研究室的设置根据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研究所党委系统机构一般设一至二个,如需多设的要另行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团委按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配备干部;部在核定领导干部职数时,按规定列入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总额内;
第十八条 增加编制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各单位确因增加任务和工作量,而本身编制又无法调剂的,可在每年的第三季度上报,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
第十九条 邮电部机构编制委员会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应由人事劳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授权的部委审批:
(一)部机关司(局)机构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和行政编制的增减及部委间业务和机构编制的划转;
(二)部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改变驻地、更名、改变隶属关系及编制总数的核定和增减。其中,有关高等院校、独立科研机构、新闻机构和新闻出版三类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变动要分别报人事部和归口管理部门。
新建事业单位在审批前,主管单位(部门)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要包括该机构的职能、地位、作用与现有机构在职责上是否交叉、重复,以及经费来源、基建设施能否落实等,并写出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办公室审核,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一)部属事业单位级别规格的确定;
(二)部机关处(室)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及司局间任务、机构、编制的调整;
(三)部机关各司局人员编制数及各级领导职数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办公室审核,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一)部机关临时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内二级机构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
(三)挂靠邮电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二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合并、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邮电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申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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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有 机 构 | 拟 核 定 设 置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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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现有|原有|人数|新增|人数|减少|人数|
| |人数|机构| |机构|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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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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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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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群机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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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科研、教学机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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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四、专业机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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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属机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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