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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廖永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2:38:39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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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廖永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传票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程序的预备阶段,为了让当事人有必要的时间做好出庭准备,依法在开庭审理前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并说明出庭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传唤原告是否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主张适用,有的主张不适用。主张适用的理由是在无法采用直接、留置、委托、邮寄等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公告送达。主张不适用的认为,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后,理应主动积极配合法院查清事实,审理案件,即使有特殊情况也应与法院取得联系,绝对不允许一走了之,杳无音信,使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这后果理应由原告自负。
何况公告送达还牵涉到公告费的预交和负担问题。
笔者对此有不同见解,认为上述两种主张违背了立法原意,前者过于强调送达方式,后者过于强调原告参与诉讼的主动性,都只是单纯地从事物的表面去认识。因而主张既可适用,又可不适用,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提出反诉的,其反诉条件成立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反诉的,又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主张的,原告因特殊情况,如逃避计划生育,擅自出走已无法送达传票的;或者原告为了规避法律,如逃避债务,偷偷溜走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裁定不准其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的,可以向原告公告送达传票。如果原案被告不反诉的,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坚持主张权利的,可以另案处理,但对原案下落不明的原告也可以公告送达传票。其公告费可以由主张权利的被告或第三人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实际支出预交,待法院判决依法决定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对于被告提出反诉后又放弃反诉请求的,或者不提出反诉的,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后又放弃主张的,原告既无委托代理诉讼,又认为起诉后是法院处理的事,不经法院许可擅自处理,不与法院取得联系,下落不明,公告费无法收取的案件。笔者认为无须向原告公告送达传票,即使法院依职权公告送达,也失去了原告起诉的实际意义,因而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可以依职权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如果法院将此作为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诉讼中止,一旦原告不再出现,很可能使案件久拖不结,极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建议完善立法或增设有关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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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当前加强银行(保险)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组部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当前加强银行(保险)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组部 人事部 劳动部




根据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银行(保险)人员、工资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和银行(保险)人员、工资管理的现状,现就当前银行(保险)人事、工资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停止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停止从社会上招收人员,暂停从金融系统外调入人员(中央和国务院调任的除外)。上述各行(司)的人员实行总量冻结。在
现有人员总量规模下,坚持先减后增、少进多出的原则,可使用减员指标采用考试录用等办法,充实少量专业人才,以调整队伍的结构。
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劳动工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注意控制人员增加。经人民银行批准新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应主要在金融系统内协商选调。
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领导管理干部一律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地方有关部门不得确定上述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政级别。
二、进一步加强工资收入管理,严格控制工资过快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规定,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之内,不得突破。
从发文之日起,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暂时冻结收入水平的增长。
各银行、保险公司暂停执行地方政府新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补贴政策规定。发放职工工资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工资总额或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并履行相应的报审或备案手续。
三、加强对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提高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各家银行、保险公司要认真清理工资外收入,坚决取缔非法工资外收入。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外收入,经审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严禁乱摊乱挤费用列支个人收入,严禁擅自设立工资外的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发放标准。要认真执行工资收入申报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要将董事会决定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标准上报企业工资主管部门。
各家银行、保险公司要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资内外收入的自查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暂停提拔各级行(司)的部门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的,须报上一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
五、城乡信用合作社也要按照以上有关规定办理。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负责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进行传达,并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全国金融系统都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人员、工资的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要会同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8年3月19日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有关媒体报道少数生产企业存在使用贝壳粉假冒珍珠粉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的违法行为。为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以珍珠粉为制剂原料的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及以珍珠粉为制剂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加强珍珠粉原料管理,应当严把进货关,确保原料质量,建立原料采购记录和供应商档案,确保原料采购可溯源。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及以珍珠粉为制剂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和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有关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及以珍珠粉为制剂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珍珠粉原料采购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要求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销售,并采取信息通报、下架、责令召回等措施;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